转发《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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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价格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7-07-15 查看:
 

粤发改价格函〔2017〕367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海洋渔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尽快建立工作机制并出台实施方案

  按照汪洋副总理调研提出的“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改革思路,市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尚未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的地市,务必于2017年7月15日前建立,并充分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协同开展相关工作;各地市发展改革、财政、水务、农业、国土资源、海洋渔业主管部门也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处)室,形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人管、有人抓的工作格局。尚未出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地市,务必于2017年7月底前完成,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和海洋渔业厅。

  二、试点示范先行,结合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分步推进改革

  根据《通知》要求,“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要全部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同步开展工程建设与机制建立,率先完成改革任务”。我省汕尾、中山、湛江、茂名、清远、河源、肇庆、阳江等市作为2017年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项目区所在市,要结合《关于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7年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25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和统筹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水农水函〔2017〕945号)要求,加快项目建设,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在项目区内建立农业水价调整机制和农业水权制度,发挥试点示范作用,为全省改革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017年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以外的地区,也要积极根据用水类型开展农业供水成本测算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选取基础较好的县、镇先行建立农业水价调整机制,以点带面,逐步推开改革工作。

  三、加强用水自治,规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建设及提升其对工程运行维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用水事务的综合管理能力,对改革措施的落实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市要指导辖区内县(市)在2017年9月底前全面建立农民合作用水组织,并在提升用水自治、协商管水能力等方面给予指导规范,帮助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逐步加强自主管理及良性运作。

  四、建立改革台账,确保改革按计划落到实处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已被列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各地市要建立改革台账,每月1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改革进展情况(见附件2)。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根据各地情况,参照我省评价指标(见附件3)对全省各地级以上市进行打分排序,并不定期进行通报。同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组成督导检查组,对改革推进不力的地市进行实地督导。

  

  

  附件:1.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

  2.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展统计表

  3.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海洋渔业厅

  2017年7月14日

 

  相关附件:附件1《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pdf
  相关附件:
附件2 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展统计表.xls
  相关附件:
附件3 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表.xls